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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晓梅与勉县新兴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梅,勉县新兴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5执329号申请执行人:马晓梅,女,汉族,农民,生于1964年7月15日,住勉县勉阳街道办定军山路***号。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64********。被执行人:勉县新兴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勉县周家山镇黄沙社区前进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3610725681571772F。法定代表人:吴少武,该合作社理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5民初2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马晓梅与勉县新兴养殖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勉县新兴养殖专业合作社所借马晓梅借款50000元,定于2017年5月6日前归还借款之日至当日利息11875元、2017年10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2017年5月6日后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逾期,勉县新兴养殖专业合作社未履行。马晓梅于2017年7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勉县新兴养殖专业合作社支付借款利息11875元,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向勉县新兴养殖专业合作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支付所欠马晓梅11875元。执行中,马晓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勉县新兴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本院认为,马晓梅申请撤销对勉县新兴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5执329号案终结执行。执行费80元,由勉县新兴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明代理审判员  雷 波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