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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饶县弘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弘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康森秸秆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鹤园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圣源棉业有限公司,李国光,陈林林,王保辉,崔小芬,杨红然,代炳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1487号原告: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滨。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强。被告:广饶县弘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光。被告:东营市康森秸秆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辉。被告:山东鹤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然。被告:山东圣源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生。被告:李国光。被告:陈林林。被告:王保辉。被告:崔小芬。被告:杨红然。被告:代炳英。原告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饶县弘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康森秸秆制品有限公司、山东鹤园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圣源棉业有限公司、李国光、陈林林、王保辉、崔小芬、杨红然、代炳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予以受理。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山东圣源棉业有限公司、王保辉、崔小芬、杨红然、代炳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山东圣源棉业有限公司、王保辉、崔小芬、杨红然、代炳英应诉,原告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进一步提供被告山东圣源棉业有限公司、王保辉、崔小芬、杨红然、代炳英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按相关规定到本院办理公告送达事宜,造成本院对案件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垦利乐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艾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建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