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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初2559号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郭飞、曹美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飞,曹美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2559号

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

被告:郭飞,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美银,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飞、曹美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阳农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阳农商行负担。

审判员  汤晶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姣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