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3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熊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熊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872号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阳明路***号。法定代表人:谢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卢熊军,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熊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3.07元,减半收取计566.54元,由原告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兴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