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8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与谢申文、杨连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谢申文,杨连英,徐昌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8民初7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胜利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8834180394。负责人:熊玲,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于新国,系该行员工。被告:谢申文,男,生于1959年5月5日,住鹤峰县。被告:杨连英,女,生于1959年12月27日,住鹤峰县,系谢申文配偶。被告:徐昌永,男,生于1965年11月28日,系鹤峰县烟草专卖局职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与被告谢申文、杨连英、徐昌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51.9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贤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