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福州美巢互联装饰有限公司与张伟、吴迎春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美巢互联装饰有限公司,张伟,吴迎春,王本祥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2469号原告:福州美巢互联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新道路408号鸿鑫楼30510号房(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49U146Y。法定代表人:吴迎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博、闫鹏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伟,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吴迎春,女,1974年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告:王本祥,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三位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强、崔礼龙,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告福州美巢互联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吴迎春、王本祥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美巢互联装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175元,撤诉减半收取85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庄章斌人民陪审员 陈秋平人民陪审员 林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