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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行审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耿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2行审506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即墨市创智新区宁东路***号科创中心。法定代表人杨岩,局长。委托代理人邵立法,即墨市金口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耿某某,男,汉族,住莱西市。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即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耿某某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即费征决字[2016]14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即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即费征决字[2016]14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欠缴的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0736元(伍万零柒佰叁拾陆元整)。申请人作出的即费征决字[2016]14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如下事实:被执行人与刘某某于2016年8月26日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男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调查笔录、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016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下达了即费征告字[2016]14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依法告知了被执行人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人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50736元(伍万零柒佰叁拾陆元整)。被执行人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社会抚养费全额交至代收机构青岛农商银行,逾期不缴纳,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17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即费征决字[2016]14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收到决定书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9月11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认为,即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即费征决字[2016]14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即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即费征决字[2016]14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强人民陪审员 祝 君人民陪审员 黄桂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维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