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8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与张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张加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8民初1965号原告: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以下简称明亨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560088725F。住所:云南省禄劝县城掌鸠河南北路西侧。(鸿曦阳光酒店401室)法定代表人:杨永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丽萍,云南精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加明,男,1981年3月6日生,彝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禄劝县)人,住禄劝县。原告明亨公司与被告张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亨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明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禄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金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