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杨长海与被执行人刘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海,刘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621号申请执行人:杨长海,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刘春杰,男,1978年2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长海与被执行人刘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春杰应支付欠款4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杨长海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执6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权审判员 宋清江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安功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