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5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与黄海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黄海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5民初5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住所地临武县舜峰镇。主要负责人唐建军,系该行行长。被告:黄海鹏,男,1985年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临武县舜峰镇。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与被告黄海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黄海鹏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计59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郑小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