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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迪军、李海英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迪军,李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9933795-6。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西门街4号。法定代表人:胡干,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迪军,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执行人:李海英,女,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案在执行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迪军、李海英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4行审6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甲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