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782执5637号本院在执行江民利(2016)浙0782刑初1714号盗窃罪一案中,经查,江民利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江民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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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民利盗窃罪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782执5637号本院在执行江民利(2016)浙0782刑初1714号盗窃罪一案中,经查,江民利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江民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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