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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政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李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522号申请人: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大街16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宝宝,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强,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李政伟,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申请人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19511.3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李政伟的房产线索。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政伟位于太原万国城MOMA第11幢1单元1901号(合同编号:201XXXXXXXX)的房产(如上述证号不准确,按房屋座落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建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