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单国丰与程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国丰,程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2051号原告:单国丰,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林,上海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桂县,上海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华玲,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麻城市,原告单国丰与被告程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单国丰诉称,曹宜峰与被告于2003年2月12日在浦东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6年7月5日登记离婚。曹宜峰因开饭店于2006年6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约定2007年4月1日归还,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起诉至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浦民一(民)初字第7052号民事判决,判决曹宜峰归还原告人民币8000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曹宜峰至今分文未付。曹宜峰的借款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请求:1.判令被告与曹宜峰连带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99766.68元,并与曹宜峰连带支付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1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程华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上××奉贤区西渡镇闸园新村,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程华玲同时提交了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奉贤区西渡街道闸园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程华玲已在上××奉贤区西渡街道(镇)闸园新村25幢70号203室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该地址为程华玲的经常居住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程华玲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程华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红军审判员 蔡 波审判员 冯海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振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