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1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庆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庆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144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梁,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南关居委八一路***号。被申请人:胡庆利,男,196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梁与被申请人胡庆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胡庆利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11440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张梁所有的挂靠在翔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Q×××××欧曼工程车一辆。张梁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1440号民事调解书和本院出具的日期为2017年10月10日过付款票据,主张其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偿还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9月1日,本院作出(2017)鲁1302民初11440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约定:张梁偿还胡庆利欠款26000元,胡庆利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张梁负担。现张梁提供的本院出具的日期为2017年10月10日过付款票据,能够证明张梁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26298元义务,因此张梁申请解除对其所有车辆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梁所有的挂靠在翔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Q×××××欧曼工程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