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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吴家信与肖承秀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家信,肖承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1801号申请执行人吴家信,男,1967年1月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被执行人肖承秀,女,197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赣0702民初11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肖承秀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国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傅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