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与张学川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张学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7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住所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914161628Y。法定代表人:程耕,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蒲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震,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学川,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依据(2016)渝0243民初204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学川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60120.28元、滞纳金5489.12元、消费手续费12760.96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051.5元、执行费52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学川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应暂缓执行,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本金260120.28元、滞纳金5489.12元、消费手续费12760.9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51.5元、执行费5212元。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学川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7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学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家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