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丽华与王健国等人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华,王健国,曾荣翔,宋定辉,王薇,杨潇,胡向东,杨建新,王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3209号原告:张丽华,女,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共(张丽华之夫),男,195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王健国,男,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曾荣翔,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宋定辉,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王薇,女,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西南交通大学。被告:杨潇,女,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胡向东,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杨建新,男,成年,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王奇,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华诉被告王健国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丽华负担。审判员 王 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佳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