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6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易志强、楼善善与朱位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志强,楼善善,朱位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6533号原告:易志强,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楼善善,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朱位春,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志强、楼善善诉被告朱位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志强、楼善善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