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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6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易志强、楼善善与朱位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志强,楼善善,朱位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6533号原告:易志强,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楼善善,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朱位春,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志强、楼善善诉被告朱位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志强、楼善善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