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赖攀登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攀登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刑初32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攀登,男,汉族,1994年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大专文化,务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9日被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诉[2017]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攀登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攀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攀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并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予以量刑。被告人赖攀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表示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6日7时许,被告人赖攀登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豫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宣城市宣州区S104省道,由孙埠街道往宣城市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S104线184km+700m处交叉路口,遇被害人占某1骑自行车由右向左横过人行横道,被告人赖攀登避让不及,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占某1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占某1系车祸碾压造成开放性胸腹部损伤造成胸腹脏器搓碎毁损导致死亡。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被告人赖攀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赖攀登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在接受公安人员的询问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2016年12月14日,被害人占某1的亲属胡某、占某2、占飞霞、占多炳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亲属死亡的各项损失591213.5元(不含赖攀登支付的3万元),不赔、免赔部分由周口市鸿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即赖攀登所属汽运公司)及赖攀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7年3月3日,本院就该案作出判决,判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胡某、占某2、占飞霞、占多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586296元。除上述保险公司赔偿外,被告人赖攀登的亲属代为补偿被害人占某1亲属经济损失65000元,被害人占某1亲属收到补偿款后,出具谅解书一份,对被告人赖攀登的交通肇事行为予以谅解。受本院委托,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司法局根据被告人赖攀登所居住社区及司法所的调查走访,出具了一份《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赖攀登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攀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强制措施凭证、领物凭证、过磅记录、转货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记录、死者家庭结构状况登记表、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公开证据记录、尸体处理通知、火化证明、病历、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聘请书、(宣)公(法病)鉴字[2016]07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照片、皖中衡司鉴[2016]痕迹鉴字第3154号鉴定意见书及照片、皖龙图司鉴[2016]法毒鉴字第1433号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及照片、送达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视频提取记录、光盘,证人占某2、王某的证言,被告人赖攀登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攀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赖攀登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赖攀登所在的周口市鸿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占某1亲属全部经济损失,被告人赖攀登又另行补偿了被害人占某1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攀登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因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赖攀登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2目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攀登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润平人民陪审员 罗宣林人民陪审员 周江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书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