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10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惠忠与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惠忠,王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0115号原告:朱惠忠,男,汉族,1963年7月7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王建华,男,汉族,1964年8月10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朱惠忠诉被告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朱惠忠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惠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惠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1元,由原告朱惠忠负担。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