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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邓冬梅、张澜馨与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冬梅,张澜馨,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251号申请执行人:邓冬梅,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申请执行人:张澜馨,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青南路6号5栋2层30号。法定代表人:黄显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邓冬梅、张澜馨与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2339.16元及所产生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亨审判员 何俊钦审判员 彭跃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凌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