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民终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西省陶瓷研究所、陈荣明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省陶瓷研究所,陈荣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民终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陶瓷研究所,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新厂西路4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MA35HRPE7C。法定代表人:刘少平,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月,江西瓷都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灏,江西瓷都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荣明,男,194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住上海市。上诉人江西省陶瓷研究所因与被上诉人陈荣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6)赣020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由于诉争大号瓷雕鸟巢已难以返还,该瓷雕鸟巢的价格是用以确定上诉人赔偿义务,对裁判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而一审法院在未取得诉争大号瓷雕鸟巢价格评估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只是结合陈荣明获得技术职称的资格、时间以及该创作的瓷雕鸟巢所体现的时代特征、中国瓷都的陶瓷工艺水平等,酌定赔偿数额为10万元欠妥。综上所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6)赣020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西省陶瓷研究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武审判员 舒 亚审判员 曹谨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祝 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