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执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薛小伍、李卫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小伍,李卫亮,南皮县长江汽车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467号申请人:薛小伍,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被申请人:李卫亮,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被申请人:南皮县长江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南皮县南环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3871600-5。负责人:张锐,经理。申请人薛小伍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卫亮、南皮县长江汽车运输队所有的财产价值在100000元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出具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一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薛小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李卫亮驾驶的南皮县长江汽车运输队所有的冀J×××××号车、李卫亮所有的冀J×××××号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二年。2017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10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王庆亮代理审判员 赵 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