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殷景范与张景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景范,张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402号申请执行人:殷景范。被执行人:张景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景范与被执行人张景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殷景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22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标的为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730.00。执行受理费392.00元。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景峰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7)吉022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