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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恪宏与胡九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恪宏,胡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361号申请人李恪宏,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住蓝山县。被执行人胡九生,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恪宏与胡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7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宏 长审 判 员 欧阳金梅人民陪审员 梁 邦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标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