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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19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会诉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3民初19254号原告:刘会。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水贝二路**号*******室。法定代表人:蔡立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佳。原告刘会诉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会及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赔偿1000元,并退回货款1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会货款10元,并赔偿1000元,合计101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杜 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显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