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江某某诉被告曹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曹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衡阳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民初1512号 原告:江某某,男。 被告:曹某某,女。 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衡阳分公司。 负责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某某诉被告曹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江某某以已与二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 贵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打印责任人:付敏敏 校对责任人:陈贵 代理书记员 付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