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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范镇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镇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刑初63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镇武,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抓获,同年6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7)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镇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镇武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8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范镇武酒后驾驶鄂A×××××号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本区汉施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河桥ETC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当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9㎎/100ml。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范镇武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8.15㎎/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范镇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身份和驾驶资格信息、查获及检测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曾某的证言;查获及抽血视频;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被告人范镇武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镇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范镇武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范镇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镇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范镇武系初犯,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参与社会矫正,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镇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治武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颖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