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婷与张中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婷,张中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3329号原告:张婷,女,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坤(系张婷之父),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中秀,女,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村民,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婷与被告张中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婷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婷负担。审判员 田利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