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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徐一益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一益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1刑初49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一益(曾用名徐益生),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8日被祁阳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9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林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一益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含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一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被告人徐一益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劳力对私自购得的祁阳县潘市镇乐园村瑶冲(又名摇冲)一处插花山进行采伐;2017年5月,被告人徐一益虽办理采伐许可证,但在采伐逾期后的情况下,雇请劳力对私自购得的在潘市镇乐园村杨山冲的山场进行采伐。经鉴定:两处山场林木蓄积共84.41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徐一益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一益的行为己构成滥伐林木罪,且滥伐林木数量巨大,鉴于被告人徐一益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且认罪,建议对被告人徐一益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处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徐一益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定性均没意见。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徐一益在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情况下,擅自雇请劳力对私自购得的祁阳县潘市镇乐园村瑶冲一处插花山进行采伐。经鉴定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为50.66立方米。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徐一益购得潘市镇乐园村杨山冲的山场活立木,并于当年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代期限为2016年10月13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7年5月,被告人徐一益在采伐许可证过期,却又未重新办证或办理延期采伐手续情况下,擅自雇请劳力对私自购得的在潘市镇乐园村杨山冲的山场进行采伐。经鉴定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为33.75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徐一益于2017年6月28日向被祁阳县森林公安局交代在瑶冲、杨家冲二处山场滥伐林木情况,并向被祁阳县森林公安局交纳违法所得18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接处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罗件生提供的购买被告人徐一益杨家冲采伐林木的原始检尺码单照片、邓有远提供的木材检尺码单、戴井华提供的在乐园村杨家冲给被告人徐一益采伐的劳力记工数照片、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瑶冲、杨家冲)、林木采代许可证、伐区调查设计表、林地状况登记表、协议书、卖青山协议、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潘市镇下七渡村摇冲伐区调查设计表;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1、陈某2、龙某、徐某、唐某、刘某1、罗某、雷和军、戴某、雷某2、陈某3、刘某2、邓某、刘某3、陈某4的证言;3、被告人徐一益的供述与辩解;4、祁林鉴字(2016)035号林木采伐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笔录。上还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人徐一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另湖南省祁阳县司法局向本院提交了关于被告人徐一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一益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既存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就滥伐林木情形,又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任意采伐林木,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己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徐一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又积极预缴罚金,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徐一益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情形,本院决定对被告徐一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一益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4万元(己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良君人民陪审员  石端香人民陪审员  李兴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伐、滥伐林木与竹林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规定》第二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五十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七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