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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2民初658号

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文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李文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2民初658号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被告李文顺,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文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乌兰柯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邬 博 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