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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1331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孝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