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1331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孝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