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治平与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平,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4067号原告:刘治平,男,汉族.1964年2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金,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0893677C。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开发区洛羊物流片区东盟森林小区*幢***号。法定代表人:何挺,职务:总经理。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09640122。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建材巷*号。法定代表人:胡建,职务:总经理。原告刘治平诉被告云南弘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刘治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治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治平负担。审判员 钟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