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852号
申请执行人:唐振洪,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杨琼珍,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何绪光,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执行唐振洪与杨琼珍、何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勇
审判员 陈艳梅
审判员 唐晓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文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