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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3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童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3881号原告:童某,女,1973年8月3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孙某,男,1972年3月9日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宵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