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3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童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3881号原告:童某,女,1973年8月3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孙某,男,1972年3月9日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宵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