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民辖终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张修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修元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辖终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盛西路二号一栋九楼三号。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修元,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8日,住四川省崇州市。上诉人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修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7民初8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成都金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应优先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王朗旅游景观景点劳务及工序分包框架合同》的内容,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四川省平武县,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李审 判 员 殷亚男审 判 员 邱 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邓 红书 记 员 曾梓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