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1执7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陈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7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新港二号路金利大厦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69873272B。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浩,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县,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陈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1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饶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1执7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余坦英审判员  施信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诸雁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