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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杜兴林与所有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兴林,所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637号申请人杜兴林。被执行人所有生。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小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由世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