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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杰与祥云县汝龙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杰,祥云县汝龙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412号申请执行人高杰,男,1963年出生,云南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祥云县汝龙煤矿。负责人:段仕德,矿长。本院在执行高杰与祥云县汝龙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71.36元,被执行人祥云县汝龙煤矿与申请执行人高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祥云县汝龙煤矿赔偿100100元给申请执行人高杰,扣除已自动履行的20100元,剩余的80000元按照被执行人祥云县汝龙煤矿做出的还款计划,即自2017年11月份起每三个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高杰20000元,直至2018年8月份履行清结。据此,本案系双方当事人按和解协议履行,依法应予结案。但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4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