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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陈丽琴、杨红萍等与杨建平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琴,杨红萍,杨建平,曾红旭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727号原告陈丽琴,女,1950年6月17日生,侗族,农民,住贵州省天柱县,委托代理人陈通杰,男,1930年11月6日生,侗族,居民,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系陈丽琴父亲。原告杨红萍,女,1970年9月7日生,侗族,农民,住贵州省天柱县,被告杨建平,男,1972年7月10日生,侗族,农民,住贵州省天柱县,被告曾红旭,女,1975年1月15日生,侗族,农民,住贵州省天柱县,委托代理人杨定鄂,男,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丽琴、杨红萍诉被告杨建平、曾红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10月11日原告陈丽琴、杨红萍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丽琴、杨红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丽琴、杨红萍负担。审 判 员 姚希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远雄书 记 员 王 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