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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刑更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宋知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知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刑更427号罪犯宋知海,男,汉族,四川省宁南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楚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知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26年5月9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月1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楚雄监狱于2017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宋知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宋知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知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知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先审判员  刘亚丽审判员  黄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