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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济南俏江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博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俏江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博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1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俏江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柳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生,男,1979年7月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博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陈松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华,天津思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南俏江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博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俏江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385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济南俏江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第一,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项目装饰装修承包合同》第ll.2条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为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书》虽然对《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项目装饰装修承包合同》的甲方主体做了变更,但并未明确变更争议的法院管辖;且《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项目装饰装修承包合同》亦约定签订地在北京朝阳区,从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和目的看,各方均希望纠纷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天津市博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2011年6月23日,案外人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天津市博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项目装饰装修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俏江南济南银座项目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2年5月9日,案外人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天津市博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济南俏江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一份《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项目装饰装修承包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丙方,丙方取代甲方享有原合同的权利和承担原合同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外人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博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项目装饰装修承包合同》中,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中的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无效。本案装饰装修工程地点在原审法院辖区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济南俏江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郑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亓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