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徐德知、徐德仁相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德知,徐德仁,徐德圣,徐德义,徐德忠,徐德和,熊冬英,吴明智,梁子泉,吴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2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徐德知,男,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申请执行人徐德仁,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申请执行人徐德圣,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申请执行人徐德义,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申请执行人徐德忠,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申请执行人徐德和,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申请执行人熊冬英,女,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申请执行人吴明智,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执行人梁子泉,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吴富春,男,194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申请执行人徐德知、徐德仁、徐德圣、徐德义、徐德忠、徐德和、熊冬英、吴明智与被告梁子泉、吴富春相邻权纠纷一案,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浦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徐德知、徐德仁、徐德圣、徐德义、徐德忠、徐德和、熊冬英、吴明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并约谈了被执行人,本案在执行中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但因本案尚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林伟审判员 詹先分审判员 季建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晓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