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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执9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雷敏、熊池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敏,熊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9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雷敏,男,汉族,1988年3月11日出生,住罗田县,被执行人熊池生,男,汉族,1965年2月11日出生,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雷敏与熊池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熊池生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敏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23执9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