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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执3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魏建泽、徐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建泽,徐刚,李明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21执3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魏建泽,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随县人,住随县。被执行人徐刚,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随县人,住随县。被执行人李明友,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随县人,住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建泽与被执行人徐刚、李明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魏建泽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321执3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代先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