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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5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徐珍珍与董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珍珍,董学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459号原告:徐珍珍,女,汉族,1990年11月3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董学江,男,汉族,1982年2月3日出生,住濮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徐珍珍诉被告董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珍珍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珍珍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珍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徐珍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新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