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5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徐珍珍与董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珍珍,董学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459号原告:徐珍珍,女,汉族,1990年11月3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董学江,男,汉族,1982年2月3日出生,住濮阳县。本院受理原告徐珍珍诉被告董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珍珍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珍珍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珍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徐珍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新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