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4行审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旭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成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旭东,司俊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24行审79号申请执行人成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田志民,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旭东,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执行人司俊莎,女,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申请执行人成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李旭东、司俊莎夫妇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06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由本院行政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成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06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成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李旭东、司俊莎夫妇缴纳社会抚养费45370元。经审查查明,李旭东、司俊莎夫妇于2015年7月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证据确凿,有当事人的陈述、户籍证明、李家町镇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李重村村委会证明及李旭东、司俊莎所生三个子女的照片在卷佐证,决定对李旭东、司俊莎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45370元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成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行为合法。本院认为,成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7)06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7)06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旭东、司俊莎夫妇缴纳社会抚养费45370元的申请强制执行事项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千海人民陪审员  王晓敬人民陪审员  宇士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文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