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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广州汭能化工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兴纶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汭能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兴纶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1625号原告:广州汭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148号内金羊大厦1107房。法定代表人:罗俊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鹏,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纶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均益路15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李善春。原告广州汭能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纶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兴纶纺织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蒋竞雄人民陪审员  李智勇人民陪审员  陈敏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赤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