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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行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马建芬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芬,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8601行初110号原告马建芬,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张森伟,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人民大道360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卢琳、陈方强,该局工作人员。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西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陈如根,区长。委托代理人骆楷、张吕,该政府工作人员。在本院审理原告马建芬不服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暨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马建芬在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建芬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芬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建芬负担。审 判 员 何 淼人民陪审员 盛 放人民陪审员 姜锦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洪 婷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